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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12-01 凡事都是有期限的,而法律講究的就是期限了。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因此,當權利遭到侵害時,一定要及時的向公安,檢察院或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現在,呼和浩特車輛事故損失評估鑒定機構小編就先整理一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時限匯總,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一、 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事后報警的時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三、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四、尸體處理的時限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療機構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尸體需征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采集其他相關信息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的,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并處理交通事故。經核查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
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七、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如何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八、復核的時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九、調解的時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十一、扣押車輛的法律依據及扣押車輛的時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 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