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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7-07 這是實踐中普遍爭議的問題,各法院之間亦有同案不同判現象。因此,單方委托鑒定結論的效力不應僅從法律角度進行認定,還應結合社會上對于車輛損失的普遍定損現狀進行宏觀考量。
《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交通事故發生后,通常情況下被保險人在未與保險公司確認具體損失項目、損失程度的情況下,即單方委托車輛評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車輛評估鑒定機構統一按汽車零件更換價格出具結論。此時,保險公司會對損壞的零部件數量、損壞的程度、修復或更換的價格等事項一一提出質疑,有時會要求重新鑒定。
如果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持有異議,則應該賦予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但是,如果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拒絕定損,則視為保險公司不履行義務的同時放棄了查勘車損的權利,此時被保險人單方委托車輛評估鑒定結構進行鑒定不存在任何過錯,在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前提下,法院對于鑒定結論應予采信。
另一種情況是,保險公司進行了定損,但被保險人不予接受,要求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如果保險公司不同意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給予答復,則亦可視為保險公司放棄權利。此時,應當允許被保險人單方委托車輛評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交通事故發生后,每一個被保險人都希望盡快確定損失、修復車輛,不可能無限期地等待保險公司的回復,也不能要求每個被保險人都進入訴訟,都完成司法鑒定程序后再修復車輛。被保險人選擇方便、快捷的車輛評估鑒定機構進行價格鑒定有很強的社會合理因素,因此,在保險公司放棄定損權利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法院應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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